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,应一次集中申请,并符合下列规定:
一.二十户以上农民为起造人,共同在一宗或数宗相毗连之农业用地整体规划兴建农舍。各起造人持有之农业用地,应位於同一乡(镇、 、区)或毗邻之乡(镇、 、区)。但离岛地区,得以十户以上之农民为起造人。
二.各起造人持有之农业用地与集村兴建农舍坐落之农业用地,其法令规定适用之基层建筑面积之计算标法应相同,且同属都 土地或非都 土地。但於福建省金门县兴建农舍者,不在此限。
三.叁加集村农舍兴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农业用地,其农舍之全部农舍之基层建筑面积计算,应依都 计画法省( )施行细则、台北 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、实施区域计画地区建筑管理办法、建筑法及其他相法令规定办理。
四.依前款规定计算出基层建筑面积之总和,为集村兴建之全部农舍之基层建筑面积。其范围内之土地为全部农舍之建筑基地,并应完整连接,不得零散分布。
五.集村兴建农舍坐落之建筑建地,其建蔽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,容积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一百二十。
六.农舍坐落之该宗数或数宗相毗连之农业用地,应有道路通达;其面前道路宽度十户至未满三十户者为六公尺,三十户以上为八公尺。
七.建筑基地与计划道路境界线之距离,不得小於八公尺。但基地情况特殊,经直辖 、县( )主管建筑机关核准者,不在此限。
八.集村兴建农舍应整体规划,於法定空地设置公共设施。
已以集村方式兴建农舍之农民,不得重覆申请在自有农业用地兴建农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