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05:
◎滿五年後之再移轉不受限制!
現行「農業發展條例」第18條第2項規定:「前向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;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5年使得移轉。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,不在此限。」所稱「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者始得移轉,」應不包括5年屆滿後辦理移轉登記之權利人欲再移轉登記。
◎89128前取得農業用地者不受滿五年始得移轉之限制!
五年移轉登記時間之限制對象,係指該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佈施行生效日(民國89年1月28日)後取得農業用地,無自用農舍而興建者。
◎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包含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之農舍
申請興建農舍之相關資格與限制分別為「農業發展條例」第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五項及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第三條所明定。查上揭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,係依農業用地取得日期之不同而有所差異,在「農業發展條例」修正公佈生效日(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)前取得(包括繼承、贈與、買賣、拍賣等)之農業用地,得依據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;對於在該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(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)後取得農業用地,無自用農舍而需申請興建者,應依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」規定,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,又依上開辦法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農舍者,仍須受五年內不得移轉之限制。